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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咪与张坤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咪,张坤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咪,女,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0日,住荥阳市乔楼镇李沟村二组133号。法定代理人张兰州,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7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坤朋,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荥阳市广武镇樊河村樊河321号。本院在执行张咪与张坤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坤朋暂无能力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咪表示可以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荥交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