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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剑标与济宁市鲁运机械装卸有限公司、蒋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09号原告刘剑标。被告济宁市鲁运机械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欣宁,经理。被告蒋欣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标诉被告济宁市鲁运机械装卸有限公司、蒋欣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原告刘剑标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本区阜桥辖区车站路东的商业房(房权证阜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原告刘剑标名下坐落于本区阜桥辖区车站路东的商业房(房权证阜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济宁市鲁运机械装卸有限公司、蒋欣宁的银行存款11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雪人民陪审员 张 馗人民陪审员 楚萌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