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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550号原告肖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尹某某,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肖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