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元才与李文庆、成兆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元才,李文庆,成兆明,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武元才,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文庆,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成兆明,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孙霞,女,1982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元才诉被告李文庆、成兆明、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元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文、成兆明、孙霞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元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文庆、成兆明、孙霞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二、如被告李文庆、成兆明、孙霞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玉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