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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二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二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908号罪犯董二成,男,1985年1月12日出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董二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将董二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将董二成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二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二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二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