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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辖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盐城市园方声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吉兰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圆方声像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吉兰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圆方声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北路2号5楼。法定代表人孙文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吉兰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58号明门公寓2单元603室。法定代表人徐国斌,总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雨商初字第137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原审法院未对本案的案由进行确定,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镇江市,且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9月25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承接第八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园艺博览园主展馆室内展台制作搭建服务事宜,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具体负责筹划设计方案,按期送审并根据展馆方的要求完善图纸方案的修改工作,落实工程单位的制作工作等内容。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负责工程的图纸设计等工作内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因其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58号明门公寓某单元603室,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