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平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平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瑛。被告刘平跃。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京汇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援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