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一、张某二诉被告张某三、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谢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张某一,女,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张某二,女,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梁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三,女,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谢某某,男,贵州省遵义县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一、张某二诉被告张某三、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张某一、张某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张某一、张某三承担。审 判 长 陈载义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小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