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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43-1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对原告合肥闽乐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4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裁定书第一页第七行中“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66号”,现更正为: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10号铜凤大厦。审判员  胡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