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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林盛诉初丰妹、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盛,初丰妹,张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王林盛,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初丰妹,女,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志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盛诉被告初丰妹、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盛撤回对被告初丰妹、张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榕檠-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