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林盛诉初丰妹、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盛,初丰妹,张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王林盛,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初丰妹,女,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志远,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盛诉被告初丰妹、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盛撤回对被告初丰妹、张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榕檠-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