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茂华与杜龙明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茂华,杜龙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茂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龙明。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茂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杜龙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6日作出的(2008)大民一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张茂华申请再审称:我担保的王韦、王苏培向杜龙明借款50万元的债务,已由借款人王韦、王苏培偿还完毕,原审判决我承担担保责任不当,故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本院(2008)大民一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茂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锋审 判 员 孙兴宏代理审判员 杨束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韦广琴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