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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晨语环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封承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承英,重庆市晨语环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90号原告封承英,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晨语环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95号。法定代表人邓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承英诉被告重庆市晨语环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封承英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晨语环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号。2012年4月,原告封承英到被告重庆市晨语环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并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重庆市龙头寺公园;2015年2月,原告封承英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现原告不服裁决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而工作地在重庆市龙头寺公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晨语环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市晨语环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