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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宋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