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玲与王冠东、王倩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李玲,女,汉族,1983年10月7日生,住双辽市辽。被告王冠东,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生,住双辽市。被告王倩茜,女,汉族,1986月2月16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王冠东、王倩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将第二被告姓名写错,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