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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玲与王冠东、王倩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李玲,女,汉族,1983年10月7日生,住双辽市辽。被告王冠东,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生,住双辽市。被告王倩茜,女,汉族,1986月2月16日生,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王冠东、王倩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将第二被告姓名写错,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