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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鹤生与陈志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生,陈志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王鹤生。被告:陈志海,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代表人:史礼,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鹤生与被告陈志海、太平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鹤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