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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袁世平与李彦新、徐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世平,李彦新,徐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50号申请人袁世平,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李彦新,男,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申请人徐黎峰,男,蒙古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申请人袁世平与被申请人李彦新、徐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世平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彦新的工资账户在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徐黎峰的工资账户在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2万元。担保人王铁志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世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彦新的工资账户在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徐黎峰的工资账户在6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三、对担保人王铁志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