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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柳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XX,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2008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XX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柳XX伙同“老短”(另案处理)携带液压剪、铁棍等作案工具至翔安区马巷镇黎安村内林25号被害人陈XX住家,由被告人柳XX负责望风,“老短”使用液压剪剪断陈XX住家一楼厨房的铝合金窗户防盗钢筋后爬窗进入该住家实施盗窃,后被同村村民发现。被告人柳XX被当场抓获,“老短”则逃离现场。被告人柳XX于案发当日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被公安机关进行追逃,于2015年2月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平山隧道口一汽车修理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书证,证人戴XX、周XX的证言,被害人陈XX的陈述,被告人柳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柳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彭跃琛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