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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5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郁治,局长。被执行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巨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西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2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聚鑫海德餐饮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树勇审 判 员  吕 祥代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