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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庆萍、张春花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萍,女,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高中文化,系经纬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张春花,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于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经纬厂合力公司六厂退休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郭晓燕,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继中,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于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经纬厂合力公司三厂退休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婷婷,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兆华,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于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系山西电子材料厂退休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彭保顺,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于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村民,住。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辩护人郭晓燕、张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明明商”传销组织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极大的遏制了该传销组织的发展。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又死灰复然,重抄旧业,继续从事“明明商”传销活动,2013年9月以来又借助新引进的“明明商”电子数据平台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明明商”传销活动。“明明商”传销组织的组织机构是在省、市级总商委下设立各地的原商会,由五名“无首”(即没有领导)分别对应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五个职务。“明明商”在我市的传销组织叫“明明商榆次原商会”,五个职务分别是:李庆萍是商代,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内通、协调关系;张春花是商委,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组环;何继中是商务,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人员管理、整理资料、建立挡案;董兆华是商汇,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财务管理;彭保顺是商爱,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的完善调整。“明明商榆次原商会”传销组织以“让所有的人都富起来、创建全民互助网、发展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全民互助银行服务中心”等口号诱骗吸引群众、通过已参加“明明商”传销组织者(“明明商”传销组织内部称为环民)介绍,新加入者向该传销组织缴纳现款4010(含20元手续费)元,然后进行学习,参加“明明商”聚会(传销组织内部称会通)弄懂什么是中国“明明商”、为什么做中国“明明商”、怎样做中国“明明商”;第二个月作为中国“明明商”新的薪种发展两个新人,一个人成为该薪种的根,另一人是该薪种的芽,引导学习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从第三个月,环民发展的薪根、薪芽(已作为新的薪种)继续向下发展。该传销组织对环民采取“月金”奖励制度,环民的下线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后,即拿到相应等级的“月金”(及返利),同等级“月金”只能拿一次,下线人员未达到下一等级时,无“月金”可拿,如有下线环民下线人员按月几何倍增,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领取月金20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8000元、1.4万元、2.8万元、3.8万元、4.8万元、6.8万元、9.6万元、12.8万元,后12个月前十一个月均为12.8万元,最后一个月领取月金102万元,拿满24个月终结,共能够获利286.45万元,以如此高额返利为诱饵,诱使环民努力发展会员,使传销组织不断扩大,骗取钱财。截至2014年7月,“明明商榆次原商会”传销组织电子平台在我市登记会员已达261人,但实际交钱入会的人员为246人,涉案金额986460元。在此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庆萍获利119500元,被告人张春花获利16500元,被告人何继中获利11500元,被告人董兆华获利20000元,被告人彭保顺获利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兆华交回公安机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彭保顺交回公安机关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李庆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春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春花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参与“明明商”传销组织的人员为261人的证据明显不足。3、被告人张春花在“明明商”组织中所起作用较小。4、被告人张春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并选择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且积极退赃。因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张春花宣告缓刑或处以较轻的刑罚。被告人何继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人数证据不足,应以30人认定较为妥当。2、被告人何继中在商会中作用较小。3、被告人何继中具有自首、积极退赃、选择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兆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彭保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明明商”传销组织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极大的遏制了该传销组织的发展。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又死灰复然,重抄旧业,继续从事“明明商”传销活动,2013年9月以来又借助新引进的“明明商”电子数据平台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明明商”传销活动。“明明商”传销组织的组织机构是在省、市级总商委下设立各地的原商会,由五名“无首”(即没有领导)分别对应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五个职务。“明明商”在我市的传销组织叫“明明商榆次原商会”,五个职务分别是:李庆萍是商代,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内通、协调关系;张春花是商委,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组环;何继中是商务,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人员管理、整理资料、建立挡案;董兆华是商汇,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财务管理;彭保顺是商爱,主要负责“明明商”传销组织的完善调整。“明明商榆次原商会”传销组织以“让所有的人都富起来、创建全民互助网、发展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全民互助银行服务中心”等口号诱骗吸引群众、通过已参加“明明商”传销组织者(“明明商”传销组织内部称为环民)介绍,新加入者向该传销组织缴纳现款4010(含20元手续费)元,然后进行学习,参加“明明商”聚会(传销组织内部称会通)弄懂什么是中国“明明商”、为什么做中国“明明商”、怎样做中国“明明商”;第二个月作为中国“明明商”新的薪种发展两个新人,一个人成为该薪种的根,另一人是该薪种的芽,引导学习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从第三个月,环民发展的薪根、薪芽(已作为新的薪种)继续向下发展。该传销组织对环民采取“月金”奖励制度,环民的下线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后,即拿到相应等级的“月金”(及返利),同等级“月金”只能拿一次,下线人员未达到下一等级时,无“月金”可拿,如有下线环民下线人员按月几何倍增,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领取月金20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8000元、1.4万元、2.8万元、3.8万元、4.8万元、6.8万元、9.6万元、12.8万元,后12个月前十一个月均为12.8万元,最后一个月领取月金102万元,拿满24个月终结,共能够获利286.45万元,以如此高额返利为诱饵,诱使环民努力发展会员,使传销组织不断扩大,骗取钱财。截至2014年7月,“明明商榆次原商会”传销组织电子平台在我市登记会员已达261人,但实际交钱入会的人员为246人,涉案金额986460元。在此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庆萍获利119500元,被告人张春花获利16500元,被告人何继中获利11500元,被告人董兆华获利20000元,被告人彭保顺获利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兆华交回公安机关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彭保顺交回公安机关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另查明,2014年4月19日,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张春花、何继中,二人均能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春花家属主动向本院退赔张春花的非法所得16500元,被告人何继中家属主动向本院退赔何继中的非法所得1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明明商榆次原商会层级网络图、月金发放表、给总部打款的银行回执单,证明了明明商榆次原商会的层级、人员组成和月金发放情况。2、浮山和谐文化联欢会策划书、明明商榆次原商会0、5、9工作职责、办卡手续及组环流程、部分会通名单、组环名单、收款收据、入商名单图、组环资料、明明商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公告、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证明了传销组织的工作流程、人员名单、加入程序等情况。3、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李庆萍处扣押笔记本一本,汝吾伊资料选一本,和谐文化联欢会策划书一份,0、5、9工作职责一份,中国明明商办卡流程及组环程序一份、会通签到表一张、榆次明明商组环人员情况十二份;从何继中处扣押电脑主机箱一台,U盘一个,入商名单九页,7月第一环和第二环人员名单、收据三份,组环程序一份,和异记要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卡三张。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被告人李庆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太原人幺瑞红来了榆次跟该等讲“中国明明商”还是能干,只是低调一点,不要让抓了就行。到了2013年6月,该和何继中、张春花、董兆华、彭保顺商议又干开了“明明商”,陆续发展了30多人加入了组织。到了2013年11月,上面通知下来,说是总部建立了一个网络平台,让各地成立原商会。该等五人就组织成立了原商会,该是商代,何继中是商务,张春花是商委,董兆华是商江,彭保顺是商爱。从这以后,该等认为就不违法了,可以正经干了。直到2014年7月份,该等发展了人员230多人。发展够12个人以后就可以组成一环,这时,该就订好地点、时间组织环民会通。一般情况是一周一次,地点在该家的时候多。讲课是该和张春花、董兆华讲,其他新环民有时讲一讲,讲的内容主要是和谐文化的一些理念。从2013年11月开始,该挣了11万多元,包括该母亲和该儿子。6、被告人张春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是2013年6月份开始参与组织、领导榆次“明明商”原商会组织。该在原商会中承担“组环”的工作,李庆萍是商代,主要负责商会内部沟通、协调,董兆华是商汇,主要负责财务,彭保顺是商爱,主要负责商会完善,何继中是商务,主要负责人员管理,整理资料。该发展了一个是张某6,一个张增平。7、被告人何继中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是在2013年6月份开始参与了组织领导榆次明明商原商会组织,该在“明明商”原商会中承担记录新加入人员的名单并上报上一级的传销组织。榆次原商会的总负责是李庆萍,人员大约有200多人,第一个月加入明明商成为环民后,第二个月完成自己的两个任务(也就是发展两个环民,在该等内部称这两个人为根和芽),和两个人签订司契单,让那两个人加入明明商,第三个月就可以拿到2000元,第四个月就可以拿到500元,第五个月就可以拿到1000元。拿到这3500元以后,如果该发展的两个人也继续发展了其他环民加入,等到该的这条线上达到16人时我就可以拿到5000元,达到32个环民时该就可以拿到8000元,以此类推,环民越多拿到的钱也会越多,如果该发展的两个环民没有发展环民,那该就没钱可拿。该在原商会中只是搞过几次组织内部的有奖活动,没有讲过课,该挣了20000元,这包括该女儿名下的3500元。8、被告人董兆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明明商榆次原商会是2013年的时候该等五人商议成立的,该五人没有总负责,五个人叫无首,意思就是没有领导。想加入明明商的人,在朋友介绍下,了解了明明商的好处后就可以加入。在组环的时候签司契单,交4010元钱就加入了,成为环民,第一个月就是参加会通、学习,第二个月要完成两个人的任务,这两个人在该等内部称为根和芽,如果完成了以后,到了第三个月就可拿到2000元,第四个月可以拿500元,第五个月可以拿1000元。完成两个任务就可以拿3500元,如果这两个人再继续发展其他人加入,达到16人时就可以拿到5000元,到32人时可以拿到8000元,以此类推。会通是学习一些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文化等理论。现在原商会里由多少个环,该不太清楚,大概有200多个环民,该发展了该丈夫和儿子。该共领月金20000元,包括以该儿子名义领的3500元。9、被告人彭保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是在2012年5月份碰到了经纬厂的何继中,她向该介绍了明明商。2013年11月左右,他们说上面装了专用系统,可以正式做这个事了,该、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组织成了明明商榆次原商会。该只知道该是商爱,其他人不清楚。该负责组织里面好人好事的登记工作,该等几人都叫无首,意思就是没有领导。在传销组织里发展够12个人就可以组织一环,环里面的人叫环民,每个环里由0、5、9负责。该发展了两个人加入,都是该村的。该从2014年3月份开始挣钱,一共挣了8500元。10、证人沈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经李某1介绍加入的明明商,该没有发展人,该名下有张燕明、宋某,他们是李某1给该安排的根和芽。该在张春花、董兆华、裴某家参加过会通,因为裴某曾给该名下放过根与芽,后经她多次要求,该就在丈夫王榆保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他的身份证办理了入会手续并交纳了入会的4010元钱。11、证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经李某2介绍加入明明商的,该家中还有二女儿、三女儿、大女婿加入了明明商。他们都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拿他们的身份证办理了入会手续并交纳了入会的4010元钱。该发展了张贵棠、史润生、李怀梅,该名下的其他人员都是明明商负责给该安排的。12、证人董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3月份左右在董兆华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该加入后,该发展了该儿子,不过他不知道,该偷偷拿了他的身份证给他垫的钱,该还发展了一个叫吕国富。13、证人张某1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在2013年11月份,在何继中家中加入的明明商,觉得加入明明商能挣到钱,就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身份证给他办理了加入明明商的手续。儿子的手续是张春花给办的。每个加入明明商的人就叫环民,加入明明商交纳钱款后,由商会给环民出具收款收据,然后和介绍人签订一张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司契单,然后就成为环民了。第一个月加入明明商成为环民后,第二个月完成自己的两个任务(也就是发展两个环民,在该等内部称这两个人为根和芽),和两个人签订司契单,让那两个人加入明明商,第三个月就可以拿到2000元,第四个月就可以拿到500元,第五个月就可以拿到1000元。拿到这3500元以后,如果该发展的两个人也继续发展了其他环民加入,等到该的这条线上达到16人时我就可以拿到5000元,达到32个环民时我就可以拿到8000元,以此类推,环民越多拿到的钱也会越多。该就发展了儿子一个人,该名下的张某2是他们给该安排的。该加入后领取过四次月金,这些钱打到该卡上后,董兆华说下面的人加入没有钱,让该把这些钱拿去帮助新加入的人,因此有5000元该也没有拿到钱。榆次明明商负责人该不知道是谁,应该是李庆萍、何继中、董兆华、张春花他们,因为组织会通、讲课都是他们。14、证人张某2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2014年3月在董兆华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该的四个姐姐也加入了明明商,该发展的一个环民是该姐姐张玲爱,还有一个是董国涛。15、证人李某2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1月份在张春花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该加入明明商后发展了该女儿张莹,她不知情。该名下的其他人都是榆次原商会的无首给安排的。该在张春花、董兆华、裴某、李庆萍家参加过会通,会通的内容就是他们给讲中国的形势、抵制外货、和谐文化、明明商的理念与加入明明商的好处。16、证人裴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1月份在李某2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当时该没有入会的钱,是李庆萍出了500元,董兆华给该出了2000元。2014年4月该在儿子史建军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身份证给他办理了加入手续。17、证人梁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3月份在张春花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2014年5月和6月,该偷偷拿上大儿子任喜红、二儿子任来红的身份证替他们签了司契单,加入了明明商。该就发展了儿子两个人。明明商的负责人有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他们的具体分工该不清楚。18、证人崔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2月份在董兆华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是张春花介绍加入的。该加入后没有发展根、芽,没有领取过月金。19、证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3月份何继中带着司契单让该交了3990元后加入的明明商。该没有发展人,该名下的人是何继中安排的。20、证人曲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2月份在董兆华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参加后该在丈夫高克勤、女儿高静林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们办理了入会手续。该又发展了马素珍、冯春玲,其他人员都是明明商的负责人给安排的。21、证人彭某1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2月份在拴喜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该也不知道该名下的两个环民叫什么,她们是明明商的负责人放到该名下的。22、证人彭某2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7月份经彭保顺介绍加入的明明商,该弟弟彭某3也参加了。23、证人彭某3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4年2月份,董兆华在该不知情没有交身份证,也没交借助款的前提下,为该加入了明明商。该参加过两、三次会通,会通的内容就是讲中国的形势、抵制外货、和谐文化、明明商的理念与加入明明商的好处,然后邀请让该等加入明明商。24、证人药转珍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3月加入的明明商,该觉得明明商能挣了钱,2014年4月在丈夫、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俩办理了加入手续。该叫姐姐药翠珍听过几次会后,她也让该帮她办了加入手续。25、证人彭某4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4月份在王郝村村东不知谁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该家中还有姐姐彭某1、妹妹彭某5加入了明明商,该没有发展人。26、证人彭某5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4月份在王郝村村东不知谁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该家中还有姐姐彭某1、妹妹彭某4加入了明明商,该没有发展人。27、证人格拴喜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5月份跟着老婆褚某加入了中国明明商,后在儿子格敏杰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做为该老婆的根芽安排进了明明商,再没有发展其他人。28、证人彭某6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4年2月,该在王郝村的药转珍家加入的明明商,该发展了一个人叫冉保龙,他本人不知情,该只是问他拿了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加入的4010元是该出的,根芽是药转珍把她女儿高云安排过来的。29、证人张某3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4年2月份,经董兆华介绍该加入的中国明明商,该没有参加过会通。30、证人张某4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4年1月,该把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了彭保顺,后又经过董兆华参加的明明商,该也没有交入商费,也不会发展人,该只参加过一次会通。31、证人周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4月份在大萍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该加入之后该在母亲韩培花、儿子XX朝、二姨韩改花,婆婆王春秀、小姑子杨俊芳,姑姑家儿子王芝红和姐夫智满福不知情的情况下,垫钱给他们加入了明明商。32、证人郭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2月份在董兆华家参加的组环并签订的司契单后加入的明明商。加入明明商后该发展了一个人叫巩爱仙(该妻子),该名下的其他人是明明商给安排的。33、证人张某5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2014年4月份在东森超市对面的1+1蛋糕店二楼会通了,由张春花、李庆萍、何继中、董兆华组织的组环仪式,该签了司契单,该的介绍人是刘红蓉。该没有领过钱,该发展了一个人就寇宗,但是李庆萍她们给安排到别人名下了。34、证人侯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通过邻居何继中知道了明明商,2014年3月份的时候,何继中让该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她就可以了,该当时加入明明商没有交钱,是何继中给该的,后来该领上月金后,把钱都给了何继中。该没有发展人,该名下的人是何继中安排的。35、证人宋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4年4月份的一天,在董兆华家交了4010元,填写了一张司契单,加入了明明商,该没有发展人,该参加过两次会通。36、证人张某6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该是在2014年在李庆萍家参加组环并签订司契单后加入了明明商。该发展了表妹申玉华、朋友曹生江,然后又把老公桑长寿、朋友刘月香安排到曹生江下面作为他的根芽。把该朋友武龙虎和孙扣莲安排到表妹申玉华下面作为她的根芽,把朋友韩建梅排到孙扣莲下面做为她的根芽,把堂姐张荣秀朋友李新华安排到刘月香下面作为她的根芽,把朋友石德琴和郝秋得安排到老公桑长寿下面作为她的根芽,把朋友崔经国和儿子桑建辉安排到石德琴下面作为她的根芽,把朋友史文喜安排到郝秋香下面作为她的根芽。该共参加过五次会通,领取过四次月金,第一次领了2000元,第二次领了500元,第三次领了1000元,第四次领了5000元,其中有4000元交给董兆华,以明明商的名义给下面的根芽借款。37、证人马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4年4月份,该在李庆萍家交了钱并填写了司契单后加入了明明商,该参加过两次会通,没有发展人。38、证人李某3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4年2、3月份,该在张庆的一个村子里参加了组环并签订了司契单,该参加过七、八次会通。39、证人褚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4年4月份,该经丈夫格拴喜介绍签订的司契单,加入了明明商。该丈夫格拴喜和儿子格敏杰都加入了明明商,儿子格敏杰是作为该的根和芽安排进去的,该儿子不知情。明明商榆次的负责人,该就知道有兆华、大萍,彭保顺也和他们是一起的,他们具体负责什么该不知道。40、被告人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书写的本人供述,证明了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组织、领导管理了“明明商榆次原商会”,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五被告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246人,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兆华、彭保顺案发后能够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春花、何继中在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传唤后,能够主动到办案单位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庆萍、张春花、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能够选择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保顺、董兆华能够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春花、何继中在本院审过程中,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均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庆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张春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何继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董兆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彭保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作案工具黑色笔记本一本、汝吾伊资料选一份、黑色电脑主机一台、红色U盘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三张,依法予以没收。七、被告人李庆萍的违法所得119500元、被告人张春花的违法所得16500元、被告人何继中的违法所得11500元、被告人董兆华的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彭保顺的违法所得8500元,依法予以追缴(张春华、何继中、董兆华、彭保顺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白彩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桑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