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英博与关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博,关燕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李英博,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关燕,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博为与被告关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英博负担。审 判 长 赵英男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