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袁爱民与李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民,李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袁爱民,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李海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袁爱民诉被告李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爱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郅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