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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袁爱民与李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民,李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袁爱民,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李海生,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袁爱民诉被告李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爱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郅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