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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仁伟与唐国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伟,唐国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杨仁伟,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国松,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伟与被告唐国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伟于2015年6月5日以唐国松已经退还其多垫付的医疗费4663元,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杨仁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仁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仁伟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恒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