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韦洪边与柳州市东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边,柳州市东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韦洪边。被告柳州市东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卫东,总经理。韦洪边诉柳州市东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洪边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被告亦无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洪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9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韦洪边负担。审判员 韦初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覃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