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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富学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学,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00075号原告刘富学,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孙宪明,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原告刘富学诉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刘富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富学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富学承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 员代  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