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平诉李志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李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义,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平诉被告李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庆商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平于2015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