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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振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863号罪犯王振宇,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2日作出(1997)吉刑核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振宇因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将王振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9月将王振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012年4月将王振宇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振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宇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