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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舒苑热力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舒苑热力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6561号原告巴彦淖尔市舒苑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杰总经理被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阳总经理原告巴彦淖尔市舒苑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2013)临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热源费xx万元部分予以冻结。原告巴彦淖尔市舒苑热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贾俊凤、黄永杰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车库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巴彦淖尔市舒苑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2013)临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热源费xx万元部分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一年)。对担保人贾俊凤、黄永杰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车库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连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