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行非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赵县宏源纺织有限公司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县宏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赵行非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军华。委托代理人孙红钊。被执行人赵县宏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英敏,该公司法人代表。申请人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义务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了石赵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HYF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给予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赵县宏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石赵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HYF0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石赵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HYF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罚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玉辉审判员 吕占波审判员 周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