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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刑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左宪凯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268号罪犯左宪凯,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2001)德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宪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鲁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2004年2月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2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2009年1月、2010年8月,经本院裁定二次共减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左宪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宪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宪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宪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唐荣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