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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陈保与陈素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陈保,陈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彭陈保,男。被执行人陈素英,女。申请执行人彭陈保与被执行人陈素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素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何淑颜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文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