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陈保与陈素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陈保,陈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彭陈保,男。被执行人陈素英,女。申请执行人彭陈保与被执行人陈素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素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何淑颜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文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