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定襄县聚宝诚信锻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襄县聚宝诚信锻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定襄县聚宝诚信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待阳村26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巨保,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阙芝剑,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桂香村4组;法定代表人:罗江兵。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定襄县聚宝诚信锻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巨保,阙芝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定襄县聚宝诚信锻造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我公司锻圆20支,价款为181750元。后我公司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该批货物。但被告向我支付货款18000元,并帮我支付运费12000元;现被告尚欠我货款15175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该款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货款人民币151750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在传票指定的举证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原告定襄县聚宝诚信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6种型号锻圆共计20支,货物总价181750元。运费由供方(原告)承担。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需方(被告)预付10%货款,其余收货后一月内现金结算。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定襄县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他约定事项为:……该合同一式两份,传真件同样具法律效用。原告在该合同右下角加盖公司印章后传真给被告。被告该合同左下角“需方: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方框内加盖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江兵签名后传真给原告。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电汇预付货款18000元。同月,原告委托货车将该批锻圆运送至被告处。2014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入库单》一份,确认收到原告锻圆共计20支,并在备注栏注明其中Φ170*1600有裂纹。收货时被告代原告支付货物运输费12000元。山西省定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该局无“定襄县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工商登记信,《产品购销合同》,《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产品入库单》,定襄县工商局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定襄县聚宝诚信度锻造有限公司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售锻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锻圆20支,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1750元(总货款181750元-已支付货款18000元-垫付运费12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因被告未到庭,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定襄县聚宝诚信锻造有限公司货款151750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40元,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印邦兴人民陪审员 曾 彬人民陪审员 杨志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覃丽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