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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任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原告便去了广州从化打工。被告来过原告住处两回,第一回住了半个月,第二回第二天就说去了连平,两回被告都说没有车费,原告给了钱才来。住在一起的时候,很多男性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就骗人家说在深圳或东莞。有一次,原告还接到杨村赖某的电话,赖某称其与被告结婚了,被告收了四千元的见面礼,要被告赔钱。经同事提醒,原告怀疑被告骗婚。被告走后不到一星期,就发短信说赌博输了30000多元。晚上,被告的赌友打电话给原告说被告在连平县中信医院,又要原告汇2000元给被告。原告打电话给被告时听到了狗叫声,就说不相信被告在医院,后面被告就把手机关了。第二天原告回到家,将手机短信给杨村派出所民警看,民警也叫原告少汇钱给被告。过年时被告也不回家,又说没有车费,原告说已经给了200元车费,年初二被告才回家。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一起到广东中山古镇灯饰厂打工,做了不到一个月,被告就以其女儿有病要回去照顾为由,辞工离开了。之后,双方再也没有见过面,打电话叫被告回来,被告就说没有车费。双方至今有两年没有在一起生活了,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任某某户口信息、身份信息,朱某某户口信息;2、结婚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或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1月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价值较大的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3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及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任某某户口信息、身份信息,朱某某户口信息;2、结婚证。本院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遇有隔阂,双方如能加强沟通,相互理解,融洽感情,共同维护好家庭的稳定,尚有和好可能。况且,原告在庭审中亦未提出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明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