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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赵学才、冯秀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赵学才,冯秀葵,冯宝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777号。被告:赵学才。被告:冯秀葵。被告:冯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赵学才、冯秀葵、冯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侯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