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晓与王京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王京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李晓。委托代理人金维勇、黄俊龙,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甫。原告李晓诉被告王京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建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维勇、黄俊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京甫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每月偿还10000元,被告支付20000元后,剩余款项拒不偿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京甫未到庭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系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负责证劵业务,为招揽客户,找到原告向其承诺让原告投资基金若亏损部分由被告负责,并由被告操作。2009年10月份,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购买了100000元基金,后因基金亏损,2015年1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基金结算,并将基金出卖,亏损部分款项由被告向原告出具60000元欠条,并承诺每月偿还10000元。被告偿还20000元后,再拒不支付剩余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出具60000元欠条,应当按照约定偿付,已经偿还2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偿付剩余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京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其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京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晓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京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