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外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隆光欣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威帝乐轮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威帝乐轮组有限公司,昆山隆光欣贸易有限公司,翰滨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诚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外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威帝乐轮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8号。法定代表人DavidErneyKemmerer,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隆光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富荣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凛。原审第三人翰滨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中市清水区国姓里临海路40号。负责人李忠家,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诚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中县清水镇国姓里三美路152号。负责人李忠哲,董事长。上诉人昆山威帝乐轮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山隆光欣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翰滨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诚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花商初第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昆山威帝乐轮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昆山威帝乐轮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威帝乐轮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5元,减半收取为5882.5元,由上诉人昆山威帝乐轮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欣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