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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岳振龙、高永合、任显配与吴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振龙,高永合,任显配,吴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岳振龙,男性,1964年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永合,男性,1959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任显配,男性,1956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志祥,男性,1968年8月29日出生。岳振龙、高永合、任显配与吴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荫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志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振龙、高永合、任显配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查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志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5000元执行款,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志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振龙、高永合、任显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同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