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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关建波与被执行人王建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建波,王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关建波被执行人:王建立关于申请执行人关建波与被执行人王建立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立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涉案标的150000元被执行人王建立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法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张玲珍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少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