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钟显智与被告陈文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显智,陈文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钟显智,男,194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美玲,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钟显智之女。被告陈文锋,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显智与被告陈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显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显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显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钟显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