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吴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海兵,男,汉族,33岁,建筑从业人员,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与吴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遵照履行义务,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海兵之妻杨永梅在建设银行遂宁开善路支行帐户存款,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收款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耀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