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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商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泰州东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能燃料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东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540号原告:泰州东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星祥,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被告:江苏中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号诚和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陈爱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东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能燃料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东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东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能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东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泰州东田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达审 判 员 伊 鲁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