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莫某某、万某某、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莫某某,万某某,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申请执行人与四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涉外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四申字第3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执行人再审申请,所以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吕某某支付本、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公告费等共计1200万元。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96号,本案执行费79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2079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