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诉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方绪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绪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诉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方绪能。方绪能因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诉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绪能原审诉称:方绪能在合肥市卧云路卧云小区房屋的电费缴费期限为双号月份2日开始至月底结束。如果逾期不交纳电费,肥西供电局完全有权作出《欠费停电通知单》,并根据供电部门规定收取违约金,中止供电。2014年,肥西供电局从2日开始第一天就故意违规发送电费短信信息21条侵扰起诉人。同年12月18日,肥西供电局又违规作出《欠费停电通知单》给起诉人。因起诉人所用的一个周期电费没有逾期,尚在肥西供电公司在卧云小区规定的电费交费期限内。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故意违规发电费短信信息侵扰原告权益;2、被告故意违规作出《欠费停电通知单》给原告;3、被告故意制造矛盾;4、被告因故意违规违章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车费、误工费合计5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方绪能的诉称,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方绪能的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合作化路交口,肥西县供电局的住所地在肥西县人民东路,均不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就此告知方绪能向该两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方绪能不同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方绪能的起诉不予受理。方绪能上诉称:方绪能与肥西县供电局之间收取电费的合同履行地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卧云小区×栋×室,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肥西县供电局没有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故意违规办事。方绪能没有逾期交纳电费,但肥西县供电局违规向方绪能发送21条短信并作出《欠费停电通知单》。在此情况下,方绪能告诉肥西县供电局房客的一切物品在房间内,房客愿意承担违约金,并要求肥西县供电局停发短信,但2014年12月28日肥西县供电局还是强行连续发送了两条短信。肥西县供电局还和×栋×室房客恶意串通,造成房客与方绪能发生两起纠纷。肥西县供电局的上述行为给方绪能的精神和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给方绪能的心理造成阴影,也给方绪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另外,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了方绪能起诉李晓宇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受理了合肥丰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方绪能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本案也应受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方绪能诉称的事由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方绪能与安徽肥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卧云小区×栋×室房屋存有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方绪能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安徽肥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方绪能未欠付电费的情况下作出《欠费停电通知单》并多次向其发送短息,侵害了其民事权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据此,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方绪能诉称安徽肥西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作出并在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卧云小区×栋×室房屋张贴《欠费停电通知单》,该地点依法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因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卧云小区×栋×室所在地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方绪能的起诉不予受理欠当,予以纠正。另,方绪能在诉状中关于诉讼请求以及对被告名称的表述不够准确,你院应就此向方绪能进行释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诉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云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