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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郑国清与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清,郑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郑国清被告郑萍原告郑国清与被告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郑国清、被告郑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国清诉称:原告位于九江市庐山区威家镇株桥路20号3套房屋被征收,原告将其中一套的还房指标卖与被告,为了便于过户,原告借用被告的身份证,在农商银行威家支行开户,该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均打入该账户,款项归原告所有。现被告将该账户予以挂失,致使原告无法将该账户中的余额1680元取出。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680元。被告郑萍辩称:原告在威家镇有一套房屋要拆迁,当时原告和我协商将两套还的房屋落在我的户口上,并将其中一套房屋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我,后来这两套房屋的过渡费都打在了以我名字开设的账户上,我已经把大部分过渡费都给了原告,现在只剩下1680元在账上,后来原告不同意将该套房屋卖给我,所以我就将银行卡挂失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有位于九江市庐山区威家镇株桥路20号4套房屋被征收,原告将其中一套的还房指标以80000元卖与被告,但双方约定,该套房屋所有的过渡费及拆迁补偿款均归原告所有。为了便于过户,原告借用被告的身份证,在九江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家支行开户,该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均打入该账户。后原、被告因房屋买卖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将该账户予以挂失,造成原告无法将该账户中的余额1680元取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房屋过渡费及拆迁补偿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成立与否并不影响原告取得该房屋的过渡费及拆迁补偿款,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萍在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在九江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家支行账户中的1680元给付给原告郑国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海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丽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