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谭晓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谭晓畅,陈泓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负责人钟晓华,行长。被执行人谭晓畅,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陈泓羽,女,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谭晓畅、陈泓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谭晓畅、陈泓羽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至2015年2月6日的利息为5798.69元、罚息9256.2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计,若遇上述基准利率调整,则从此后1月2日起调整),并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087元。因谭晓畅、陈泓羽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中,本院已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本院经向金融、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毛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