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荣飞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77号起诉人:王荣飞。起诉人王荣飞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起诉,称起诉人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反映重庆市巴南区将军湾村果园场未经村民同意发包土地系无效发包,应将土地确权给农户。起诉人请求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荣飞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荣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 飒审判员 陈国全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艺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