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杜爱荣、孙玲等与临沂市公路局蒙阴县公路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荣,孙玲,曹泽,临沂市公路局蒙阴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杜爱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孙玲(曾用名孙妮),居民。申请执行人曹泽,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公路局蒙阴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捷,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市公路局蒙阴县公路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公路局蒙阴县公路管理局银行存款257732.32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