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21号原告王某,男,24岁。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戴某,女,25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卫东、被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农历6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同年腊月初十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被告共收取原告彩礼等费用160800元,另订婚前应被告要求为其购买平板电脑一台(3800元),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金耳坠各一只,计133克价值48146元。后原、被告仅在一起生活两三个月时间,被告便离开原告家,现因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巨额礼金及所购买的物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礼金160800元及价值48146元的上述黄金首饰和3800元的平板电脑。被告戴某辩称:1、原告所诉事实与客观不符,我两次只收过原告彩礼7.6万元,电脑和四金根本没有这回事;2、在我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我拿出了一万元给其父亲看病,另外我在南通开了一个水果店,亏损了几万元,后转让他人。加之我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所剩礼金全在生活中开支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经媒人戴训亮(被告叔叔)、金书萍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六月十六日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期间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现金68000元,2014年1月10日(农历腊月初十),原、被告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再次收取彩礼66000元,外加押箱钱8000元。嗣后,原、被告即同居生活至2014年12月17日,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婚约财产的返还产生矛盾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叔叔戴训亮的证言,视频资料以及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赵甸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地方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价值较大的财物,是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尤其在广大农村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案原、被告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且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明确表示不能再和被告成为夫妻,原、被告的婚约关系自然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同居后又分居的原因是家庭生活琐事缺乏沟通造成,故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所收取的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根据相关证据,本院认定给付彩礼的数额为142000元。至于原告所诉订婚前给付被告价值3800元的平板电脑以及价值48146元的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金耳坠各一只,因仅有一利害关系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亦不予承认,故对其品质、数量和金额均无法认定。庭审中,被告抗辩所收礼金曾给付原告母亲10000元用于替其父亲看病,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开店亏损和用于生活支出,未向法庭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也未经原告确认,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况,本院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社会习俗等因素充分考量,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的比例及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某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人民币994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91元,由原告王某、被告戴某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91元(如汇款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黄爱萍人民陪审员 张春联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晶晶栾海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