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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窦家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窦家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代表人杜民,总经理。被告窦家强,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窦家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