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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张世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张世红,钱国争,张努东,郑红,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松茂。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红。被执行人:张世红。被执行人:钱国争。被执行人:张努东。被执行人:郑红。被执行人:张莹。象山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张世红、钱国争、张努东、郑红、张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张世红、钱国争、张努东、郑红、张莹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象山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糖烟酒菜有限公司、张世红、钱国争、张努东、郑红、张莹已支付执行款600000元,并于2015年5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象山茂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5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