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于红军,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长法支字第0000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建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红军给付欠款55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长武县亭口镇人民政府代被执行人于红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建军欠款550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法支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源: